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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料

职院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8/29 20: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校内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学院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是高等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彰显办学特色、提高办学质量的重点。要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为规范和加强实训基地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紧密联系行业企业,厂校合作,不断改善实训基地条件。
 
第二章实训基地的组织与人员管理
    第三条 实训基地实行学院、分院二级管理模式,实训基地建设完成后,由学院教务处和分院共同验收,教务处宏观协调,各分院自主管理。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四条 实训基地应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科学、有效的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条 实训基地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接受实践教学任务后要根据实践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协助指导教师圆满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训基地管理人员要及时完成对实训教学任务书、实训项目开出情况、实训结果、对外开放等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和汇报工作。
第三章   实训基地的设备管理
第七条 实训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物资管理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第八条 实训基地内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必须执行岗位责任制。各使用单位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使用、维护制度,并派专人负责,教务处应定期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应做到精心维护,每半年检修一次,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要立即查明损坏原因,及时维修。
第十条 个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仪器设备。设备保管者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而离开原岗位的,在离岗前,应对实训基地的仪器设备进行交接并将由个人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交还学院。
第四章 实训基地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实训基地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制度,确保教学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杜绝各类责任事故发生,如因个人责任,发生火灾、盗窃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将视事故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实训基地仪器、设备,必须在实训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并严守操作规程,如违反规定,发生责任事故要予以追究,并负责赔偿,造成重大事故,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基地设备严格执行借还手续,建立登记本,及时登记。借还时,双方当面进行质量检查。外借(包括校内、外)仪器设备以不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原则,经教务处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办理外借手续,方可借出。
第十五条 保持室内安静和整洁,严禁吐痰、抽烟及丢杂物,实训完成后,实训班级负责搞好卫生。
第十六条 基地要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水、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的“十防”工作,对不常用的电子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通电检查。
第十七条 基地要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必备防火器材。离开实训室时,注意关好水电、门窗,杜绝不安全的隐患,确保基地财物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校企合作实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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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院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单位,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和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学院实训基地是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中教学实体之一。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学院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为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全面规范实训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五条 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高等职业教育学历、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逐步发展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 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训教材。 

(二)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 

(三)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模拟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四)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五)组织进行专业技术技能资格鉴定工作,颁发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承担对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训。 

第七条 实训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在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 实训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实训基地建设
 
第九条 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人才”。因此实训基地的建设要突出以下特点: 

(一)在实训过程上要具有专业基本技术技能的仿真性。使学生按照未来专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 

(二)在技术要求上要具有专业领域的先进性。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学到和掌握本专业领域先进的技术路线、工艺路线和技术实际应用的本领。 

(三)在内容安排上要具有综合性。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得到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的全面培训。 

(四)在环境和总体设计上要具有社会开放性。不仅能承担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技术技能实训,而且能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任务,使学校实训基地紧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 

第十条 学院既要重视和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又要重视和加强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校内实训基地主要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群基本技术技能的模拟实操培训,校外培训基地则是对学生直接参加生产和实际工作进行现场培训。校内、外实训基地相辅相承,紧密结合,以全面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校级实训基地主要是由学校或社会投资,面向本校师生,在技术和管理上更具有本校性质和专业特色的实训基地。专业实训基地主要是针对某一专业特殊需要,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服务的实训基地。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建设要根据经济发展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强化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建设的同时,尽快建立起自我运作、自我建设、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建设要通过学校自筹、实训基地自筹、校企共建、学校与科研单位或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四章实训基地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要加强对实训基地的领导和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要根据实训基地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既具有教育教学特征,又具有社会专业实际工作特征的强有力的实训基地组织管理机构。要选派数量适当、思想品质好、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以保证实训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 实训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有落实的培养师资计划和实施措施,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建设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建立健全规范且能严格执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程等教学文件。要建立职业技术技能、职业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有机结合的实训教学体系,并具有组织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并具有规范的教学过程运行管理制度。要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八条 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九条 校外实训基地要签有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要有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和措施。校外实训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五章实训基地检查 


第二十条 要建立实训基地检查、验收制度。实训基地基本建成之后,要依据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和有关规定对各实训基地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对实训基地运行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一)各系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各实验室、实训室(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来源: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管理办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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